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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鑑定書自相矛盾 肇事機車騎士獲判無罪

陳男、劉男兩名機車騎士在承德路七段、公館路口發生車禍。(記者黃捷翻攝)

陳男、劉男兩名機車騎士在承德路七段、公館路口發生車禍。(記者黃捷翻攝)

2018/10/08 17:19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劉姓機車騎士前年騎機車,撞上前方右轉的陳姓機車騎士,當場倒地膝蓋挫傷,氣得控告陳男過失傷害,但士林地院審理發現,車禍鑑定書自相矛盾,理由指出後車應注意車前狀況,結論卻認為右轉車未注意後車是肇事主因,遂依罪疑唯輕、無罪推定原則,判陳男無罪。

劉男指控,2016年7月6日下午,他騎機車行駛在承德路七段外側車道,陳男沒打方向燈,突然右轉公館路,他才會反應不及撞上,右膝蓋也因此挫傷;陳男則稱,他在路口前2、30公尺就已打方向燈,是車禍發生後,他立刻關閉機車電門,方向燈才沒繼續閃。

台北市車輛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的「鑑定書意見」指出,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覆議意見欄」則說,陳男右轉彎,未注意右後方來車為肇事主因。

法官檢視兩車受損撞況,發現劉男機車車頭、陳男機車右側是碰撞點,推測兩車應是同一車道、前後車關係,但同一份鑑定書內容卻自相矛盾,加上無法證明陳男沒打方向燈,無法排除劉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可能,遂判陳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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