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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能中心包庇性侵案 花蓮縣府找無法條處罰

花蓮市一家啟能發展中心今年6月間爆發台版「熔爐」案,中心前行政組長組長張平安(右)涉性侵,中心主任吳靜怡(左)涉嫌知情不報,反包庇掩蓋,花蓮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將張男起訴,並認定吳女知情不報,一併依妨害秘密罪將她起訴;未通報部份則函請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處分。(記者王錦義攝)

花蓮市一家啟能發展中心今年6月間爆發台版「熔爐」案,中心前行政組長組長張平安(右)涉性侵,中心主任吳靜怡(左)涉嫌知情不報,反包庇掩蓋,花蓮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將張男起訴,並認定吳女知情不報,一併依妨害秘密罪將她起訴;未通報部份則函請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處分。(記者王錦義攝)

2018/10/06 16:22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花蓮一家啟能發展中心今年六月間爆發台版「熔爐」案,前行政組長張平安涉嫌性侵女院生,中心主任吳靜怡雖具社工身分,在接到院生反映後竟未依法通報,花蓮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等罪嫌將張男起訴,並認定吳女知情不報,還私下提供被害人私密資料給張平安,一併依妨害秘密罪將她起訴;未通報部份也函請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處分,不過縣府社會處指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雖規定社工有法定通報責任,但若未通報也沒有規定罰則。

檢方起訴書指出,啟能中心主任吳靜怡具有社工身分,且為總管啟能中心內一切事務之人,然於104年間起即有被害人等陸續向其反應遭被告張平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事,卻視若無睹,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8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亦未進行內部調查,放任被害人等持續遭受被告侵害,請花蓮縣政府社會處作成適當的處分。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長陳玟祺說,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75條,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違者可依據95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對於機構部份,可依據90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未通報部份,陳玟祺說,通報責任規定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76條,裡面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等,在知悉身心障礙者有遭受違法情形者,應在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且對通報人身分予以保密,不過同法條中,卻沒有針對違反76條通報責任的相關罰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也只規定法定通報責任。

目前有規定法定通報義務跟未通報有罰則的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這3法中有規定法定通報者知悉後未通報,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曾任職該間啟能發展中心的吳姓護理師,今年6月揭發該中心有女院生遭性侵,涉案人是啟能發展中心行政組長張平安,她向主任吳靜怡反映沒下文,得知機構知情不報,反而包庇掩蓋醜聞,威脅院生不准舉發,否則要把她們趕出中心;吳女只得暗中蒐證,將資料交給警方,吳靜怡當時宣稱是「離職員工挾怨報復」。

但檢警偵辦發現,張平安2015年2月開始,刻意製造與女院生獨處機會,在房間、棉被間、頂樓等處性侵被害人,事後給予50到100元封口費。檢方認為,張平安從事慈善事業,卻不知自尊自重,明知5名被害人智能缺陷,竟在3年內利用被害人對他的信任,及中心主管長期漠視無力自救下,持續10多次猥褻、性交與性騷擾被害人,戕害被害人身心甚鉅,也使社會上眾多慈善機構形象受到影響,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示儆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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