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聘用中國勞工 檢:初犯就處以刑罰
2018/10/03 13:2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雇主違法聘用外籍勞工,初犯可罰錢了事,但若聘用的是非法中國勞工,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李家豪提醒,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初犯就得面臨最高3年刑罰,民眾不可不慎!
李家豪指出,「就業服務法」規定,沒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不可聘用外國人在台灣工作,就算無給薪也與法不容,雇主初犯由主管機關裁罰,也就是行政罰鍰,但第1次罰錢後5年內如再犯,那就涉及3年以下的徒刑刑罰。
李家豪強調,雖然「就業服務法」給予初犯者機會,但若聘用的非法勞工為中國人,則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雇主初犯就要處以刑罰,也就是說,臺灣人民如果僱用、或介紹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就可能觸犯最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李家豪表示,勞動部統計至107年8月底止,在台外籍工作者已超過69萬人,因此聘僱外時的「法律眉角」需特別注意;他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雇主僱用勞工前,應該要確定勞工的身份、來源、有無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或透過合法的仲介公司處理;若是在台的中國人,應確認有無台灣身分證,才不會誤觸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