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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電動機車自燃毀5車 威摩公司獲不起訴

    共享電動機車自燃毀5車,士林地檢署認為威摩科技公司已盡管理責任,沒有過失,處分不起訴。(資料照)

    共享電動機車自燃毀5車,士林地檢署認為威摩科技公司已盡管理責任,沒有過失,處分不起訴。(資料照)

    2018/09/20 18:55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威摩科技公司(WeMo)推出共享電動機車服務,今年3月卻因電池故障,發生火燒車事件,波及另5輛無辜機車。威摩公司3名高層事後挨告毀損、失火等罪,但陸續與被害車主和解,士林地檢署也認為公司已盡管理責任,沒有過失,處分不起訴。

    威摩公司的一輛電動機車,今年3月20日停放在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七段上的停車格,晚間6時許突然自燃起火,消防人員獲報趕抵現場滅火,所幸未有人員傷亡,但火勢已波及周圍,共有5輛機車被燒毀。

    消防署鑑定起火原因,發現電池組內部配線有熔痕,推斷應是電線短路,進而引發火災。

    威摩公司許姓副理到案解釋,電動機車會依車況不同進行小保養,每跑3000公里則會做一次大保養,起火電動車上一次大保養日期是1月25日,至案發當天只跑了1200多公里,距下次大保養還有一段距離,但因機車顯示「電量過低」,廠商提前派員檢查。

    許男並說,廠商3月19日上午10點多抵達,發現不能充電,遂回報電池異常,需整車拖回公司診斷,但拖車司機當晚沒找到機車,廠商隔天至現場確認機車位置,再度通知司機晚上拖車,未料在這之前機車就起火了。

    檢察官認為,該車當時出現「電量過低」警示,公司就有派員檢查,但很難以此推測電池短路、有自燃可能,因此認定威摩公司無過失;至於毀損部分,因威摩事後與被害車主和解獲撤告,全案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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