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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敵物價上漲 受刑人每月生活費也漲了

圖為基隆監獄。(資料照)

圖為基隆監獄。(資料照)

2018/09/03 08:59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監所受刑人若有犯罪所得未繳問題,檢方會針對受刑人在監所的保管金、勞作金執行追徵,原本須留1千元生活所需費用,但因去年及今年間,高等法院部分合議庭認為物價連年上漲,只留1千元太嚴苛,撤銷檢方執行命令,矯正署為此重新評估,今年6月發函建議調漲為每月3千元,未來只要沒超過3千元,檢方都不能追徵!

監所人員說,受刑人入監所後,會有一個保管金專戶,受刑人當初帶入或家屬寄來的錢都存在裡面,若受刑人有在所內工廠工作,也會有勞作金,1個月少則200元,在熱銷商品工廠工作,多則數千至上萬元不等金額。

受刑人3餐由國家免費供應,不過衛生紙等日常用品須自費,因此受刑人仍須自備生活費,不過每天最多只能花300元,而清寒受刑人政府會補助生活費。

法界人士說,若受刑人有犯罪所得,卻沒繳回或賠償被害者問題,檢方會執行追徵,但依2013年矯正署的函示,男性受刑人每月至少要留1千元生活所需,女性是1200元,許多受刑人為此大為不滿,以1千元太少,且保管金、勞作金不應被扣,紛紛聲明異議。

全國各法院見解大多一致,認為保管金是受刑人親友捐助的捐贈的財產,勞作金是工作所得,均可追徵,且受刑人的飲食、醫療等,是由監所提供,留1千元夠了,大都裁定駁回,但因個案情形不同,若受刑人能提出特殊原因或醫療需求證明,金額可提高。

近來,高院部分合議庭裁定指,每月留1千元的函示至今已有4年,這些年來,物價指數年年上漲,標準過苛,不應一體適用於所有受刑人,撤銷檢方執行命令。

矯正署為此重新評估,今年6月4日發函通知司法院、高檢署等機關,停用2013年的函示,建議將男女受刑人每月生活所需費調高為3千元。

據記者查閱全國各法院裁定,矯正署發函調高後,法院見解還未一致,不同合議庭、法官見解,或因個案情形不同,仍有差異,但以撤銷只留1千元命令為主流,即使該命令是在矯正署發函調整為3千元前所為,也因此,檢方須歸還溢徵的款項。

不過,有部分法官仍維持2013年1千元標準,裁定中未提及調整為3千元一事;也有法官認為,矯正署調整的函是在檢方執行之後所發,雖可供檢察官參考,但不能說之前的指揮執行不當,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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