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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逃修法挨批「喊假的」 司法院駁斥

司法院強調,相關草案完整兼顧人權保障與防逃機制,現已交由立法院審議,絕無修法不積極、與現制無差別情形。(資料照)

司法院強調,相關草案完整兼顧人權保障與防逃機制,現已交由立法院審議,絕無修法不積極、與現制無差別情形。(資料照)

2018/08/28 18:48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近日有媒體報導,指司法院高喊研議防逃機制,但最後送出的修法草案卻與現制幾乎沒有差別,質疑司改「喊假的」。對此司法院強調,相關草案完整兼顧人權保障與防逃機制,現已交由立法院審議,絕無修法不積極、與現制無差別情形。

去年的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曾針對防逃機制做出兩點決議,其一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羈押替代處分措施不足,應參考各國立法例設計可行措施,其二則是考量我國國際處境,建議相關單位修正刑事訴訟法,使檢察官於審判中得對可能受重刑判決而有逃亡之虞的被告聲請羈押,避免逃亡。

司法院強調,目前已針對該兩點決議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銜完竣,今年3月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絕非如特定媒體所述,有修法不積極、改革淪口號等情形。

司法院指出,在本次修正草案中,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的被告在偵查階段逃亡,條文明文授權法官、檢察官得命被告遵守一定的羈押替代處分,且得隨時變更、延長或撤銷。

在審判階段,當法院判決死刑、無期徒刑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時,應依職權或由檢察官申請重新審查有無羈押或其他處分之必要。

在執行階段時,則明訂檢察官必要時可在法院送卷宗前就執行,且針對被宣判死刑、無期徒刑或2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有相當理由認定有逃亡之虞,得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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