糗!「跨年網速三連霸」涉廣告不實 台灣之星抗罰敗訴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台灣之星電信公司前年在網站上刊出「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遠勝同業10倍」等廣告,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廣告不實,依違反「公平交易法」開罰60萬元,事後台灣之星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該廣告的測試方法與宣稱內容確涉不實,判台灣之星敗訴,可上訴。
據悉,台灣之星去年1月間在網站上刊出「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之圖文,並在新聞稿上寫下「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之星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下載網速台灣之星表現更加亮眼,均速維持67.6Mbps」等字樣,主打跨年網速遠勝同業。
經民眾檢舉,公平會今年3月間認定台灣之星涉及廣告不實,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祭出60萬元罰鍰;台灣之星則主張廣告後方載有「貼心提醒」,告知網速會受各種因素影響,且有提供免費試用服務,整體廣告應無致使消費者認知錯誤的問題。
北高行審理後認為,該廣告確實給人「2014到2016年的跨年網速遠勝同業10倍」之印象,但台灣之星只向測速軟體業者購買2015與2016年的數據庫,2014年則只靠自己的測試來取得數據,缺乏第三方數據佐證,這種自行宣稱第一名的做法確實容易引人錯誤,並非正當之競爭手段。
此外,2015年與2016年的數據雖來自第三方數據庫,但該兩年台灣之星的跨年下載速度僅分別為22.72與20.22Mbps,頂多是其他業者的2.4倍到3.1倍左右,更是與廣告宣稱的67.6Mbps、勝過同業10倍等說法差距極大。
判決指出,免費試用是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要求,業者的廣告仍應符合真實,不因消費者可以免費試用而得以卸責;至於該廣告附有「貼心提醒」部分,其字體明顯小於其他宣傳文字,仍有誤導消費者、對其他業者不公平之情形,考量公平會處分並無其他瑕疵,無須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