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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錄候選人行賄 檢:不違法

檢察總長江惠民向已銳化查賄三支箭,射向不賄選不會選的候選人。(資料照)

檢察總長江惠民向已銳化查賄三支箭,射向不賄選不會選的候選人。(資料照)

2018/08/21 10:0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九合一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月24日辦理,候選人各出奇招,檢方也緊盯有無賄選情事,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蔡東利21日特別呼籲,民眾若發現候選人疑有買票之嫌,可用手機偷錄犯行,向檢察官檢舉,因該偷錄行為並非出於不法目的,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刑法」處罰。

通保法第29條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其行為不罰;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蔡東利指出,如果是為了蒐集候選人賄選證據而錄音、錄影,並非「不法目的」,也非「無故」,因此盜錄搜證行為並無觸法之虞。

蔡東利另表示,候選人以不正利益「行求」向選民提出某種希望,即成立犯罪,不以選民承諾為必要,因此當有候選人或其助選員向選民表示欲交付現金、利益,希望選民投票給某特定候選人,該行為本身即構成犯罪,而不用等到選民收到買票的錢才會購成現金賄選。

蔡東利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呼籲,民眾若掌握候選人賄選證據,應立即檢舉,除可端正選風,還可獲得最高1000萬元檢舉獎金,何樂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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