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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手騎車被罰1萬2千元 車速沒超過40公里罰單撤銷

機車示意圖。(資料照)

機車示意圖。(資料照)

2018/08/21 09:45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過去曾有民眾因天氣太冷,騎車時把一隻手放在口袋內取暖,被警方認定危險駕駛開罰1萬2千元;高雄有一位民眾也因為單手騎車檢舉被開罰,但他不服提告,法官勘驗影片後,發現他單手騎車時車速沒有超過40公里,認定不算危險駕駛,撤銷這張罰單。

判決指出,劉姓男子今年2月下午騎車行經大寮區光明路二段時,被人拍攝影片向警方檢舉他單手騎車屬危險駕駛,警方接獲影片後,依違反「違反道交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4項規定」,裁處劉男1萬2千元罰金、記違規點數3點,劉男不服提出申訴被駁回,於是提出行政告訴。

橋頭地院審理時,劉男指稱,當天他騎車上班時,在路口停等紅燈後起步時,因車速不快,加上路上來往車輛不多,且沒有蛇行,更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何來危險駕駛行為。

法官認為,「道交條例第43條」當初主要立法目的,是為遏阻飆車族之危害道路安全的行徑所設,經勘驗檢舉影片,發現劉男右手單手騎車時間約50秒,且過程車速穩定、維持直線行駛,且轉彎時,劉男也有把左手放回機車手把維持穩定,因此難以認定有危險駕駛的行為,判決撤銷這張罰單,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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