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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爆料黃文玲與人共用金主 段宜康判賠20萬定讞

2014年地方選舉期間,段宜康(見圖)在臉書爆料彰化市長候選人黃文玲與林滄敏共用金主,被判賠20萬定讞。(資料照)

2014年地方選舉期間,段宜康(見圖)在臉書爆料彰化市長候選人黃文玲與林滄敏共用金主,被判賠20萬定讞。(資料照)

2018/08/08 18:17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段宜康被控於2014年地方選舉期間,在臉書爆料指稱,無黨籍彰化縣長候選人黃文玲的金主,與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一樣都是國民黨彰化縣前立委蕭景田,黃文玲控告段宜康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加重誹謗等罪並求償,刑事已判段宜康無罪定讞;但民事部分,高等法院今年4月判段宜康應賠黃文玲20萬元,並在臉書刊道歉啟事一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2014年間,黃文玲和林滄敏、民進黨魏明谷、國民黨及無黨籍洪敏雄競選彰化縣長,段宜康同年11月在個人臉書指稱,「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也就是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

黃文玲認為段宜康的言論損害她名譽,控告段宜康刑事違反選罷法和加重誹謗罪,並民事提求償1000萬元。

刑事一審判段4月有期徒刑,二審改判無罪,最高院去年11月駁回上訴,段無罪定讞。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認為段侵害黃文玲名譽權,判段宜康應賠償20萬元,並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一天;高院今年4月維持原判,段宜康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判段宜康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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