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蘇炳坤平反3大關鍵:警方刑求、身高不符、金飾不對

高院審理蘇炳坤案,最後高院判決無罪。(記者王藝菘攝)

高院審理蘇炳坤案,最後高院判決無罪。(記者王藝菘攝)

2018/08/08 11:3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竹市家具廠老闆蘇炳坤32年前含冤被控搶銀樓,被判刑15年定讞後獲總統特赦,蘇提再審爭取完全的清白,高院再審今改判蘇無罪,判決理由出爐,認定警方對共犯郭中雄、蘇炳坤刑求不當取供,被害人指稱的2名蒙面搶匪身高明顯比蘇矮10公分,且警方取贓發還給銀樓的2件金飾並非銀樓所有,難以認定蘇犯案,因此判蘇無罪。

蘇炳坤一審被判無罪,二審被改判刑15年、最高院駁回上訴定讞,由於此案為再審,相當於一審後重新進行二審,因此今天高院的再審判決主文,是宣告駁回檢察官針對一審的上訴,維持一審的無罪認定。

全案蘇炳坤不可上訴,檢方則可上訴,但由於一、二審皆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的規定,限定上訴理由須為二審判決理由違背憲法、釋憲案或判例。

高院判決理由指出,同案被告郭中雄因另一件跟銀樓竊案被捕後,承辦員警認為「作案手法似曾相識」,基於「靈感」而「大膽假設」,產生郭中雄涉犯金瑞珍銀樓搶案的偏見,為求破案,在青草湖派出所對郭中雄從口鼻灌水、用電話簿墊著以鐵鎚敲打身體,刑求逼供,郭被迫供出蘇是共犯;警方再去逮捕蘇炳坤,又於派出所內對蘇炳坤施以「鐵棍夾雙腿、灌水、腳踢腰部」刑求逼供。

檢察官偵訊郭中雄時,由於員警也在偵查庭內,郭中雄擔心被警方借提出來繼續刑求,才未翻供;直至後來的偵查庭時,因員警已不在場,郭中雄才坦承有遭刑求;偵審期間檢察官、法官都從未訊問、調查蘇炳坤是否有遭刑求。

合議庭認定郭中雄的自白不是出於自由意志,偵審期間供述前後矛盾,也不符與客觀事實,不能證明蘇炳坤犯案的證據。

銀樓老闆陳榮輝一度在警詢時,以類似「單獨一人供指認」方式指認歹徒2人「好像」是郭中雄、蘇炳坤,但他無法確認歹徒究竟是誰,且老闆與老闆娘2人在地檢署和法院作證時都說,蒙面歹徒用手電筒照他們的眼睛,使他們並無法確認2名歹徒是否就是郭、蘇,2互徒身高約165至168公分、沒有戴眼鏡,而郭中雄身高157公分、蘇炳坤身高174公分而且有戴眼鏡,合議庭因此認為無從證明郭、蘇涉案。

第三,郭中雄在案發後1個月,曾賣一個金手鐲、一條金項鍊給其他銀樓,員警取回此2「贓物」後發還被搶銀樓,但被害銀樓老闆與老闆娘一再向員警表示金飾不是他們的,將金飾退還檢方,遭劫清單中也沒有這2件金飾,因此也難以憑此認定蘇犯案。

相關影音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