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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圖要人「吃大便治病」 法官認證有此療法改判無罪

陳男在社區住戶LINE群組中,貼上「尼這種症頭要吃五天大便才會好」的貼圖。(取自網路貼圖)

陳男在社區住戶LINE群組中,貼上「尼這種症頭要吃五天大便才會好」的貼圖。(取自網路貼圖)

2018/08/01 00:01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陳姓男子在社區住戶LINE群組中與王姓女子爭執,在群組貼「尼這種症頭要吃五天大便才會好」的貼圖;苗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吃大便治病」並非不存在,醫療上利用「糞菌移植」治療人體疾病的醫療方式,於國外、國內均有案例,撤銷一審簡易庭陳男公然侮辱的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判決書指出,陳男為苗栗縣竹南鎮一棟大樓社區住戶,該社區管委會規定,由社區住戶輪流擔任主委,一屆2年,若未任滿即辭職須罰錢。王女於去年7月接任主委1個月後,便以未實際居住該社區及身體因素為由辭職。

陳男於去年9月2日,在有22名成員的社區住戶LINE群組中,因此與王女起爭執;王女也回嗆影射陳男與建商私下和解公設糾紛,是第三方不當得利者。陳男不爽,在群組裡貼上「尼這種症頭要吃五天大便才會好」的貼圖,被王女截圖告公然侮辱。

陳男於今年3月被苗栗地院簡易庭判罰5000元,不服上訴,辯稱,並非要王女去吃大便,是以圖片轉喻的方式表達王女說的話很荒謬,要王女反思自己惡意中傷他人的話是否適當,沒有侮辱的意思。

合議庭法官認為,倘行為人言論是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評論性意見,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仍屬於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不能成立公然侮辱罪;綜觀陳男、王女的言語糾紛始末,均是對於特定議題針鋒相對。

法官參酌,大學畢業的38歲陳男,為網路崛起之世代,網路社群平台如臉書等,也常見有網友上傳類似的KUSO、惡搞圖片等方式對特定事項加以評論。

再者,法官認為,陳男所傳的貼圖,雖是叫人吃大便治病的意思,但「吃大便治病」並非不存在,醫療上利用「糞菌移植」以治療人體疾病的醫療方式,於國外、國內均有案例,新聞媒體上也多有報導,為公眾周知的事實,該貼圖於客觀上是否已達貶損王女的人格評價,並非無疑,難認陳男應負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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