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女大生追撞轎車 竟告對方過失傷害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楊姓女大生去年騎車經校門口,追撞胡女駕駛的轎車,全身多處挫傷,氣得提告,指控胡女急煞害她反應不及摔車,應負過失傷害責任,但法官認為是楊生自己沒有保持安全車距,豈可怪罪他人,判胡女無罪;楊生不死心,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也認為胡女駕駛沒有違規,無須負責,駁回上訴。
一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委員指出,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是「常識」,前車若因故煞停,後車反應不及追撞,「百分百是後車的錯」!車鑑會很少收到後車撞前車的鑑定案,而如本案「撞人還告人」情況,更是非常罕見。
楊生去年1月18日中午騎車返回學校,前方為胡女的轎車,兩車一前一後經過警衛室時,警衛招手攔阻盤查,胡女聽從指令停車,楊生則因反應不及,機車車頭硬生生撞上胡女的車尾,造成雙側前胸壁挫傷及四肢鈍挫傷。
兩人事後未和解,楊生怒告胡女過失傷害,指胡女煞車當下,未打往右的方向燈,看起來似乎只是暫停,馬上要續開,沒想到胡女竟靜止在警衛室前方,害後方的她只能選擇煞車迴避,無奈既不能衝向左邊的對向車道,也不能撞上右邊走出來的警衛,最終發生追撞意外。
一審法官指出,楊生是大學生,又稱「當時有警衛走出來」、「我以為她只是要暫停」,可見知道在警衛室前理應減速、煞停,但楊生卻未注意車前情況、適時保持安全距離、放慢車速,以致無足夠時間反應煞停,自然不可把撞車責任歸咎給胡女,判無罪。
楊生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指胡女於道路臨時停車,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她卻未遂行此動作,害楊生撞車,確有過失。
不過高等法院合議庭勘驗監視器後發現,案發處是該大學的私有管理區域,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定義的「道路」,車鑑會也因此拒絕鑑定,因此判定上訴主張不可採,維持無罪判決;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