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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傅達仁要到瑞士了結生命? 檢察官解釋給你聽

資深主播傅達仁晚年深受胰臟癌之苦,決定到瑞士進行「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而在台灣尚無這種制度,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劉哲嘉22日特別撰文解釋,因為協助病人自殺,觸犯了台灣法律「加工自殺罪」。(資料照)

資深主播傅達仁晚年深受胰臟癌之苦,決定到瑞士進行「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而在台灣尚無這種制度,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劉哲嘉22日特別撰文解釋,因為協助病人自殺,觸犯了台灣法律「加工自殺罪」。(資料照)

2018/06/22 11:3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資深主播傅達仁晚年深受胰臟癌之苦,決定到瑞士進行「協助自殺(Assisted suicide)」,引發國人對病人自主權的重視,而在台灣尚無這種制度,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劉哲嘉22日特別撰文解釋,因為協助病人自殺,觸犯了台灣法律「加工自殺罪」,於法仍不容。

劉哲嘉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刑法」275條的加工自殺罪,指的是接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換言之,醫師明知病人求死,卻同意給予藥品供其自殺,可能涉犯此罪,最重可處7年徒刑。

我國目前僅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賦予醫護人員不予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權利,惟近來病人自主的呼聲越來越高,加速「病人自主權利法」誕生,預計明年1月間施行。

劉哲嘉指出,「病人自主權利法」賦予醫生對於「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極重度失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等病患,為「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肯認醫護人員不積極為無效醫療行為的合法性。

劉哲嘉認為,不積極為無效醫療行為較協助自殺而言,屬於緩進作法,也較易取得社會共識;至於「安樂死」制度,恐跟美國一樣,在「生命權」與「自主權」之間激辯,難以取得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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