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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臉書驚見「第2任前妻」留言 男竟怒告妨害名譽…

陳姓男子發現,妻子臉書上竟被第二任前妻留言「知道照顧第三任妻子老婆的女兒,前二任妻子的親生孩子要記得扶養照顧,是責任別忘了!」讓他沒面子,,怒告妨害名譽。(示意圖)

陳姓男子發現,妻子臉書上竟被第二任前妻留言「知道照顧第三任妻子老婆的女兒,前二任妻子的親生孩子要記得扶養照顧,是責任別忘了!」讓他沒面子,,怒告妨害名譽。(示意圖)

2018/06/16 17:09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陳姓男子被第3任妻子於臉書打卡標記,他的第2任前妻黃姓女子見到這則動態,留言要陳男別忘了扶養照顧前兩任妻子的孩子。陳男認為,他與黃女的離婚協議約定不用支付扶養費,黃女的留言讓他沒面子,怒告妨害名譽;但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此離婚協議約定與民法抵觸、無效,黃女是提醒陳男盡父親之責,不構成誹謗,裁定不起訴。

陳男偕第3任妻子林姓女子出遊日月潭,林女開心在個人臉書打卡,並標記陳男。今年1月間,黃女在林女臉書發現這則動態,留言「知道照顧第三任妻子老婆的女兒,前二任妻子的親生孩子要記得扶養照顧,是責任別忘了!」

陳男事後發現黃女的留言,氣憤不已,認為他與黃女的離婚協議書上,即記載孩子監護權歸黃女,他放棄探視權,也無須支付扶養費,黃女也簽署同意,卻故意以此留言讓他沒面子,是對他人格的誹謗。但黃女則說,只是提醒再婚的前夫,要照顧2人所生的小孩。

檢方調查,陳男、黃女的離婚協議書內容如陳男所述,雙方約定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黃女;雙方也於協議書上記載,陳男不須支付未成年子女任何費用。

但檢察官指出,依民法第116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明確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後監護權歸屬而受影響。故夫妻離婚後,未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者,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所須之教養費用。

檢察官說,因此,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不支付扶養費,同時也放棄探視權,其實這樣的約定並無法律上的效力,因為扶養費請求權和探視權都是不能拋棄的。

檢察官認為,黃女發表的文字並非憑空捏造的內容,縱然黃女的用字遣詞會讓瀏覽者得以感受黃女對於陳男的指責與不滿,但黃女的言論是提醒陳男盡父親之責任,以避免損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並非以損害陳男名譽為目的。

檢方推定黃女非出於惡意,屬善意發表言論的行為,欠缺毀損他人名譽的犯意,而有刑法第311條第3款阻卻違法事由之適用,與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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