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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港遊憩區案大逆轉! 枋山公所要賠償得標商2500萬

枋山鄉海岸線景致怡人,但多為保安林,須解編才能開發。(記者李立法攝)

枋山鄉海岸線景致怡人,但多為保安林,須解編才能開發。(記者李立法攝)

2018/06/13 19:51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枋山鄉公所1993年興辦的「楓港遊憩區開發案」衍生官司紛爭,經過多年纏訟後,原本敗訴的得標廠商得盛營造公司重新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訴,結果獲得逆轉勝,屏東地院判決枋山鄉公所應賠償得盛公司2500萬元,鄉長洪啟能得知判決感到驚訝,強調一定上訴到底。

枋山鄉擁有美麗海岸線,為帶動地方觀光,鄉公所於20多年前選定楓港地區50多公頃海岸林進行開發,由得盛公司取得投資建造及經營農產展售中心、渡假旅館等設施權利,開發經營契約為期20年,結果開發不成,反與公所撕破臉鬧上法院。

鄉公所以得盛公司未依約履行相關開發義務為由,於1994年中止契約,並沒收得盛公司1500萬元履約保證金及240萬元管理費;得盛公司公司不滿,認為是鄉公所未排除開發障礙才導致延宕,提告求償索回履約保證金及管理費,雙方官司周旋10多年,最後由鄉公所獲得勝訴。

得盛公司不甘損失,重新對枋山鄉公所提起「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訴,認為枋山鄉公所拒不履行解編保安林及排除占用義務,致使公司無法履約開發,坐失20年的經營收益達2億7000多萬元,請求公所支付其中的2500萬元,其餘先予保留。

枋山鄉公所則認為,解編保安林權責在中央,地方政府只能協助,得盛公司未建置任何設施,何來利益損失?況且該案得盛公司已經敗訴卻重覆提告,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法官認為,得盛公司所提告訴與前案並非同一訴訟標的,未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並認為鄉公所應負起解編保安林及排除用地障礙交由得盛公司開發的義務,得盛公司請求2500萬元營運利益損失,應屬有理。

枋山鄉長洪啟能說,本案歷經多任鄉長,他概括承受,公所依法行政立場不變,將與律師研究後上訴,同時希望中央能重視保安林阻礙地方觀光開發的問題。

而記者聯絡不上得盛公司負責人,無法得知得盛公司勝訴後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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