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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抓姦買了旅館床單與用過衛生紙 人妻白忙一場

檢方認為,廖女在沒警方陪同的情況下,自行保存旅館內床單、衛生紙等,是有瑕疵的證物,難以認定俞男、黃女發生姦淫行為,予以不起訴處分。(情境照)

檢方認為,廖女在沒警方陪同的情況下,自行保存旅館內床單、衛生紙等,是有瑕疵的證物,難以認定俞男、黃女發生姦淫行為,予以不起訴處分。(情境照)

2018/06/13 11:11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俞姓男子、廖姓女子今年3月間離婚,離婚前的2月9日凌晨1點到4點,俞男與黃女投宿桃園區一處汽車旅館,廖女發現並控告兩人妨害家庭。桃檢指出,廖女在沒警方陪同的情況下,自行保存床單、衛生紙等,是有瑕疵的證物,難以認定俞男、黃女發生姦淫行為,予以不起訴處分。

當天凌晨1點多,俞男(42歲)與黃女(39歲)開車進入汽車旅館投宿,廖女因事先在俞男的車上裝設了定位系統,就找友人並通知警方前往汽車旅館抓姦。俞男拒絕開門,警方因另有公務先行離開,廖女就與友人在外留守等待。

3個小時後,俞男與黃女趁著廖女等人不注意,離開汽車旅館,廖女向汽車旅館人員買了兩人入住房間的床單、衛生紙、浴巾、枕頭等物品,交給友人保管在私人冰櫃中,再據此控告俞男與黃女妨害家庭。

檢方指出,廖女未由警方陪同而私自保管的物品,因警方無法確認是現場物品,加上物品可能受到污染,已是有瑕疵的證物,就算送驗後有任何跡證,也無法推論俞男與黃女發生過姦淫行為。

檢方補充,俞男與黃女深夜投宿旅館、同居一室,行為有可議之處,但因沒有積極證據足以認定兩人涉嫌妨害家庭,已予他們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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