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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友助陣大喊「打打打!」 沒有出拳仍觸法

日前也曾發生感情糾紛,呼朋引伴談判,結果誤殺海陸士兵,結果在場讚聲或助拳者均被逮(資料照。記者邱芷柔攝)

日前也曾發生感情糾紛,呼朋引伴談判,結果誤殺海陸士兵,結果在場讚聲或助拳者均被逮(資料照。記者邱芷柔攝)

2018/06/11 11:0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男子日前接到友人打架通知,義氣相挺到場助陣,現場情緒沸騰,棍棒齊飛,膽小的他只喊了「打打打!」壯大聲勢,並未出拳,等看到對方失去生命徵象倒在地上,他才驚覺事情不對,嚇得逃離現場,未料事後仍被依過失傷害致死移送法辦。

該男子為社會新鮮人,常與朋友在釣蝦場廝混,某日,其中一名朋友因感情問題與他人發生糾紛,電召他一同前往談判,一群約20幾個人浩浩蕩蕩前往現場,看到目標車輛就開砸,並把駕駛拖下來痛毆。

男子只想單純助陣,不想惹事,便在外圍大喊「打打打!」讚聲,並未出拳,一直到對方倒地不起,沒了呼吸心跳,他才發現事情不對勁,立刻逃離現場,自認沒出拳就沒事,沒想到檢察官調閱監視錄影器,發現他有在現場叫囂,把他列為傷害致死罪共同正犯傳喚到案,現仍在偵辦中。

曾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李善植11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解釋,不少血氣方剛的青少年為了義氣相挺助陣,以為只要出面不出手,不會構成刑責,但其實法院實務對於「共同正犯」的認定,採取「主觀客觀擇一標準說」,即主觀上有犯意聯絡,或是客觀上有做構成要件行為,就會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應對結果共同負責。

李善植指出,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行為當下才發現彼此都有犯罪的意思就構成,犯意聯絡之達成也不以明示為必要,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然。本案男子雖然原本只是單純去湊熱鬧,沒有打人的犯意,然而在群眾煽動之下忘情投入加油吶喊,就很有可能被認定與其他人達成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

李表示,該男子及同夥原先的犯意聯絡雖僅止於傷害,當中卻有人持棍將被害人打死,這個死亡的結果固然超出阿明的犯意聯絡,然而在持棍棒的群毆事件中,參與者客觀上應可預見,若被害人遭棍棒攻擊頭部或要害,可能會發生傷重死亡之結果,因此,該男雖未實際下手,但仍可能還是要背負傷害致死的罪責。

李善植奉勸青少年,切勿為了逞一時義氣,而賠上自己大好青春。夜路走多總會碰到鬼,常做遊走在法律邊緣的事,一不小心就觸法,斷送大好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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