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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當公車癡漢 摸鄰座女大腿賠30萬

法律碩士在公車上伸鹹豬手挨告,遭判拘55日確定,另要賠償30萬元。示意圖,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法律碩士在公車上伸鹹豬手挨告,遭判拘55日確定,另要賠償30萬元。示意圖,人物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2018/06/05 18:4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自稱法律系碩士畢業的麥男,日前搭公車時對鄰座的女生伸鹹豬手,搔撫對方大腿長達2分鐘之久,待被害人求助才停止。刑事部分認定麥已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拘55日、得易科罰金確定;民事方面,原告索賠66萬元精神慰撫金,且在書狀內提到聯合國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獲認同;法官最後判賠30萬元,可上訴。

據悉,麥男早在2011年就曾犯下公車性騷擾案件,可謂「公車癡漢」,但他當時在檢方偵查時認錯,也親筆在道歉函上寫下「由於平常沒在國內,對於法律認識不清,以致做了不好的舉止」,並賠償被害人,終獲諒解並撤告,豈知去年1月再犯本案。

麥男當晚先以指甲輕搔被害人大腿外側,見對方沒反應,竟加大動作以整隻手撫摸大腿,過程長達2分鐘之久;後因女子無法忍受起身才停止。而公車當下恰停靠捷運站,麥男躲在人潮中下車,後經通知才到案說明。

全案進入刑事庭審理時曾進行調解,但被害人說,麥男雖有寫下道歉信函,不過字跡潦草還多次塗改,且所寫內容與事實有出入,認為麥沒有道歉誠意,另也質疑他是慣犯,只是其他被害人沒有人出面,最後決定不願和解,並請法官從重量刑。

刑庭法官依據被害人陳述認定麥男犯後態度不佳,但又審酌他已認錯,依法判拘55日、得易科罰金5萬5千元確定。

至於原告在民事書狀內提到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是聯合國大會在1979年通過、1981年於正式生效的公約;依據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解釋,該公約也稱「婦女人權法典」,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權利,包括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等,而締約國家應採取立法與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歧視、確保權利。

民庭法官認同原告所說,審酌麥男犯行與雙方條件後,判賠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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