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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行道逆向行車 因為這樣竟免罰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新北地院。(記者王定傳攝)

2018/06/03 22:4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林姓男子去年間在新北市土城違規單行道逆向騎車,被警方攔查時,躲進超商內,警方依「逕行舉發」方式舉發,裁決所罰他3900元,林男不滿提行政訴訟;新北地院法官認為,不論林進入超商是為了購物還是躲避,警員其實可跟著進入查證身分當面開單,但他只是在外等候約5分鐘就離開,舉發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

據查,去年11月23日晚間6點半,林男騎車行經土城金城路與永豐路口時,違規單行道逆向行車,警方發現示意停車,林男不理會,把車騎到附近超商停下後,人走進超商內,警員見狀在外等候約5分鐘離開,事後「逕行舉發」,林男因「不按遵行方向行駛」及「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被罰3900元。

林男認為警員沒開密錄器,卻調監視器舉發,有違個人隱私權,要求撤銷。但法官依據光碟及警員證詞判定,林男確有逆向行駛單行道,還把車停在超商外,警方有足夠時間辨識車牌。

不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意旨,人民若有違規情形,原則上應採當場攔停方式舉發,除非有不能或不宜攔停情況;另依該條例規定,若要「逕行舉發」也是有所限制,如闖紅燈或平交道、不服指揮稽查逃逸、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等。

法官認為,行駛單行道不在逕行舉發範圍內,且本案是警員目睹,也不能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方式舉發,況且不論林男進入超商是為了購物還是躲避,警方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跟著進去、查證身分當面開單,但警員只是在外等候,沒多久就離開,舉發程序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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