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二審被判有罪 馬英九今委律師提上訴、要求公開審理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高等法院日前針對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判決有罪,馬英九辦公室今日上午委任律師提起上訴,並要求公開審理。馬辦表示,由於本案關係總統一職如何履行憲法職務,上訴狀同時請求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就本案開庭審理,進行言詞辯論。
馬辦指出,本案卷內資料顯示,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都曾證稱,一0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與馬英九會面時,確有討論時任法務部長曾勇夫的政治責任與去留問題,但高院判決書卻說,「法務部長之去留,並非被告、江宜樺、羅智強等人當日(指一0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討論之議題」,顯見高院判決根本沒有詳閱卷證資料,高院判決未依證據,強為有罪判決,顯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三項等規定,並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
馬辦表示,司法關說妨害司法公正、斲傷司法威信,攸關社會大眾的公共利益,但高院判決竟認定,「全民電通更一審司法關說案」與公共利益無涉,且未說明為何司法關說既非屬國家重大事務,也無關公共利益,此一認定顯然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不僅與審理洩密案的前七位法官之認定截然不同,也無視人民對司法關說之厭惡,除了判決不備理由的違法,更有判決理由矛盾的違法。
馬辦還強調,「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都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或有正當理由時,洩密並不構成犯罪,馬英九得知立法院長、在野黨大黨鞭與法務部長涉及關說司法個案後,認為將引發憲政風暴及社會不安,因此與幕僚及行政院長開會討論因應策略,如果這樣是洩密,那歷任及現任總統和幕僚開會討論尚屬秘密的決策,是不是也洩密?台北地檢署要不要也起訴?高等法院是不是也要判有罪並譴責這些總統「不足為國家元首之表率」?
馬辦還說,本案是一宗憲法訴訟,高等法院對於本案疏漏百出的有罪判決,將造成不當的憲政先例,使日後總統或行政院長面臨國家重大事件時,必須視若無睹、置若罔聞,否則就將面臨牢獄之災,因此馬英九委任律師提起上訴,爭的不只是個人清白,更要爭取中華民國總統治國的合理權限,不能被不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