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詐領助理費170萬多元 台南市議員吳通龍夫婦被起訴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民進黨台南市議員吳通龍被控在擔任第一屆(99年底到103年底)直轄市台南市議員時,涉嫌結合趙姓妻子與梁姓女友人、水族行林姓女員工等3人詐領議員公費助理費170萬多元,台南地檢署依貪污詐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吳通龍等4名被告。
現任台南市議員吳通龍、擔任直轄市南縣市合併第一屆議員時涉及此案;3名共犯被告分別是吳妻趙女、梁姓女友人及吳通龍夫妻開設的水族行林姓女員工。
檢方起訴指出,林女於99年底到102年5月底任職於吳通龍夫妻經營的南緯水族行,林女無意轉任吳通龍的公費助理,但吳通龍以服務處開銷大、不增加林女所得稅為由,徵得林女同意,作為公費助理人頭,讓吳通龍夫妻得以林女名義向議會申報每月4萬元的助理費,林女人頭部分被吳與妻子前後詐領128萬8000餘元。
吳通龍也徵得在善化區經營英語補習班的梁姓女友人同意,作為人頭公費助理,由吳通龍夫妻以梁女名義,向議會申報公費助理、領取每月3萬元的助理費,從101年4月到102年3月底,吳氏夫妻以梁女人頭詐領39萬3000多元助理費。
此外,吳通龍聘請的賴姓公費助理每月薪水是3萬元,吳氏夫妻卻向議會申報每月4萬元薪水,扣掉給賴姓助理的薪水,兩夫妻詐領2萬元。
檢方查出,吳通龍夫妻詐領的林女人頭、梁女人頭與賴姓助理3人的助理費共170萬多元作為私用。吳通龍夫妻並在檢方調查時繳回這筆170萬多元不法所得。
檢方調查時,吳通龍供稱是因為議員服務處開銷大、議員薪水不敷使用,才會請梁女與林女擔任掛名助理,實際上由他與妻子領走助理費。
另外,林女與梁女分別是吳通龍的員工與友人,配合作為公費助理人頭,犯罪情節不重,若兩人日後在法院審理能坦承犯行,請法官考量兩女犯後態度給予緩刑自新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