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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前助理涉酒駕、妨害公務判無罪 檢不服提上訴

陳昭彰跑到三重厚德派出所嗆聲,事後被立委葉宜津開除。(資料照)

陳昭彰跑到三重厚德派出所嗆聲,事後被立委葉宜津開除。(資料照)

2018/05/24 12:23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去年1月,立委高志鵬前助理張志維涉酒駕及妨害公務被逮捕,立委葉宜津辦公室前執行長陳昭彰也涉拉扯警員手腕,2人均被起訴,新北地院上月僅依妨害公務罪,判張男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他另涉嫌酒駕及陳昭彰涉嫌妨害公務部分,都判決無罪,檢方昨收到判決書,表示「對司法感到失望」,今表示一定上訴到底。

檢方不滿指出,張拒酒測與陳在警局大鬧5個半小時,依照高院見解,酒測值不論以每小時回溯推算0.0628毫克、0.1毫克或最有利被告的0.05毫克,回溯張的酒測值一定都會超過0.25毫克,且近2年同一授命法官,均採回溯法,但遇此政治敏感性案件卻不採回溯法,同一法官對回溯酒駕前後判決歧異,令人不解,「此判決代表法院認可此行為,只要堅持不酒測,拖到酒測值沒超過0.25毫克就沒事了,以後民眾也能有樣學樣」。

起訴指出,去年1月間,張男涉酒駕上路載陳男回家,因違規停車,遇警盤查時,卻遲未出示證件,陳男則出示印有「葉宜津辦公室」等字句的名片,警員見狀依法辦理,張男突伸手欲奪取名片,在旁的陳男加入,涉拉扯警員手腕。檢方認為,張男不僅妨害公務,他當時酒側值0.15毫克,回溯上路時應為0.45毫克,已涉犯公共危險罪嫌,另陳男也被依妨害公務罪嫌。

法官依據警方密錄器等證據判定,張男確實出手拉扯員警的手,想拿回名片,所為嚴重藐視公權力,判刑5月;不過,張男涉嫌酒駕部分,法官則認為,呼氣酒精代謝率,有因人而異的可能性及誤差值存在,且他沒有無答非所問或意識模糊、站立不穩、昏睡等情形,檢警也未提出證據證明他有未通過直線、同心圓測試等,此部份無罪。

另陳昭彰涉嫌妨害公務部分,法官認為,陳男只有握住警員手腕時間很短暫、約2秒,隨即就放手,並無其他積極攻擊行為或言語恐嚇脅迫,對警員的身體行動自由或意思決定自由影響程度不高,與妨害公務中的「施強暴脅迫」要件不符,判決無罪。

對此,檢方指出,一次拉扯警方,可以用勸阻雙方來解釋,但經員警提醒「你不要再碰我,不然以妨害公務將你送辦」,陳男仍前後拉扯警方三次,還害警察受傷,密錄器清楚錄下,且陳男事後還跑到派出所嗆聲,法官卻採信陳男的勸阻辯詞,但「一般人只要稍微碰到警察,一定是妨害公務」,質疑法官判決是不是因人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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