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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完年終跳槽前4天才告知 教授要賠學校26萬元

台南地院審認謝師突然跳槽行為不足取,但考量他曾指導學生比賽得獎、幫學校獲得教育部補助,判謝須賠南台科大26萬餘元。(資料照)

台南地院審認謝師突然跳槽行為不足取,但考量他曾指導學生比賽得獎、幫學校獲得教育部補助,判謝須賠南台科大26萬餘元。(資料照)

2018/05/16 22:14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南台科技大學管理及資訊系前謝姓助理教授,被校方指控在106年初領完年終獎金,於離職前4天才打電話告知校方將跳槽海洋大學,校方向謝索賠違約金、年終獎金約110萬元。台南地院審認謝師突然跳槽行為不足取,但考量他曾指導學生比賽得獎、幫學校獲得教育部補助,判謝須賠南台科大26萬餘元,此案可上訴二審。

判決指出,謝師於103年間應聘擔任南台科大管理與資訊系專任助理教授,聘期是1年1聘,謝前年簽妥應聘書,105年8月1日到106年7月31日續任,他卻在106年1月28日農曆春節期間打電話給系主任、表示自己將於2月1日起到海洋大學電機工程系任教,要從2月1日起離職。

系主任不斷慰留謝師說,謝離職會影響已開課的課程及指導學生權益,但謝辭意甚堅。校方認為謝師跳槽到他校須經過申請、甄選程序,謝不僅沒有提前告知,從請辭到離職僅短短4天,顯然有意在領取年終獎金後才提離職,不顧學生選課與受教權,校方被迫在短短幾天年假內協調、調度課程很困擾。

南台科大要求謝師依照聘約繳還離職前4個月全額薪資及1.5個月年終獎金;另依聘約中「於到職未滿3年即自行離職,應給付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的3分之1」規定,謝共要賠學校110萬多元。

謝師表示,他是國內大學資訊工程博士,南台科大管理與資訊系是管理學院,校方沒有提供電機工程相關專業研究硬體設施給他使用,無法發揮長才,才到他校電機系任教。他誤以為約滿前不論何時告知離職都須給付違約金,經詢問教育部獲得答案是「聘約屬定型化契約,違約金約定有無效之虞」,他才在去年1月請辭,不是故意領完年終才辭職,校方要求違約金太高,請求酌減。

校方駁說,南台科大是高等教育機構,不是企業,聘約不是定型化契約,條款有磋商變更餘地,簽約時有告知權利義務,若謝認為有問題,可以拒絕接受聘任。

法官審認,聘約內容是由學校預定印妥的制式文件,是定型化契約無誤。謝師提前離職,造成學生與校方損害,所為是不可取,但考量他對學校有貢獻,年終獎金是他前年度認真任教獎勵,認定違約金應減為離職前的全額薪資2個月,與謝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的18分之1,總共2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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