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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高中女生賣淫 女教官判刑3年6月

江姓女教官媒介高三女學生援交被判刑。(取自網站,教官上尉舊照)

江姓女教官媒介高三女學生援交被判刑。(取自網站,教官上尉舊照)

2018/05/10 18:14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市某高中江姓少校女教官,去年被爆出媒介高三女學生賣淫,一名高中女生當場拒絕,另名女生雖有意願但因未滿18歲被拒絕,全案經桃園地院審理終結,分別依意圖營利而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未遂罪,判處江女共應執行3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

判決指出,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間,江女擔任校內外語科2年級的直屬軍訓教官,負責班級學生軍訓課程出缺勤請假管理等事務,8月間學生升上三年級、甫開學時,江女與一名女學生在校內走廊聊天時,趁機探詢「要不要做那個(援交)」,女學生當場予以拒絕,但江女仍不死心要求代為尋找有意願的人,女學生便告知「某同學可能有意願」,之後就帶女同學與江女見面,江女稱「我認識一名富商,有無興趣跟他吃飯,可能可以拿到紅包」。

判決指出,江女確認該名女學生有意願做「那個」後,2016年9月21日中午,帶女學生與黃姓男子在中壢區某餐廳面議,黃男詢問年齡、查看身分證發現女學生未滿18歲,擔心吃上官司而婉拒,支付江女及女學生各3000元後離去,事後女學生家長察覺報案。

江女在庭訊時否認詢問女學生要否與黃男性交易,而辯護人也稱「那個」的意思很廣泛,不一定是援交;不過,女學生證稱,江女主動詢問要不要做「那個」,她知道「那個」就是援交而拒絕,另代為探詢比較缺錢的女同學意願。

法官依據女學生等人的證詞,認為江女說詞顯係卸責,審結依兩個意圖營利而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未遂罪,判處江女共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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