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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剛腿?騎士被叭暴氣 竟把小黃踹到撞護欄

黃姓騎士不滿被叭,竟出腳把小黃踹到撞上路邊護欄,二審被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資料照)

黃姓騎士不滿被叭,竟出腳把小黃踹到撞上路邊護欄,二審被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資料照)

2018/05/05 19:16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黃男2015年間騎車行經桃園龜山,不滿後方李男的計程車猛按喇叭,竟出腳踹車,一路把車子踹到撞上路邊護欄,震裂李男胸骨,宛如武俠小說中的「金剛腿」!一審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及過失傷害罪,判黃男10月及3月,案經上訴,高院認為黃男未損害、壅塞道路,改依強制及過失傷害罪判刑5月。

黃男當天上午從桃園騎車要去新北,經過龜山時,聽到李男的計程車猛按喇叭又超車,一時氣憤,狂追500公尺,要求李男下車理論,卻被漠視,他大為光火,氣到出腳踢車。

一輪猛踢後,李男的車子偏離車道,撞上路邊護欄,安全氣囊瞬間炸開,力道猛烈到擊斷李男胸骨,造成閉鎖性骨折、胸壁挫傷;黃男也沒佔到便宜,失控「犁田」昏倒,醒來時卡在計程車下,動彈不得。

這種損人害己的行為,讓黃男吃上官司,一審認為,他在大馬路上追逐李男,構成妨害公眾來往安全罪,判刑10月,另過失傷害未和解,判刑3月。

黃男承認有叫李男停車,但否認追車、逼車,反控案發時是李男故意開車撞他,上訴求翻盤。

高院合議庭勘驗路旁監視器畫面,還原現場,認為李男開車失控與黃男踹車確有因果關係,不過,一審認定的妨害公眾安全罪,需有損害或壅塞道路的具體行為,而黃男追車時間不到1分鐘,時間短暫,應不夠成本罪,予以撤銷;合議庭另指出,黃男妨害李男駕車權利,改依強制罪判刑4月。

綜上,合議庭判兩罪依執行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過失傷害罪確定;強制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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