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收土地未通知使用情況 大法官:違憲
2018/05/04 18:4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4日做出763號解釋,指土地法219條1項僅規定,徵收未依計畫辦理,地主可於補償發給完畢5年內,原價買回,但未賦予主管機關充分揭露資訊的義務,因此要求徵收主管機關,即日起應主動通知或公告地主土地使用進度,並檢討相關法令。
本釋憲案由高雄市劉姓市民提出,他的土地於1989年被高雄市政府徵收,名義為興建小學,但到了2011年,劉男驚覺土地上不是小學,而是球場,氣得向高市府申請原價買回,惟經過層層關卡均遭拒,最後走向釋憲。
大法官認為,徵收土地侵害人民權益至深,踐行的法律程序應有正當性與嚴謹性,土地法卻未就此部分保障基本權,顯屬違憲狀態,應立刻修正。
大法官解釋,主管機關應就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定期通知地主或公告,但現行法規不足,使得地主無法及時獲知充分資訊,無從判斷是否要行使收回權,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違反憲法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大法官要求相關主管機關2年內修法,另即日起暫停計算地主收回權時效,等到主管機關通知或公告土地使用進度後,才能繼續計算。
土地法219條1項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之次日起5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1、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1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2、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