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遲繳租金 法官:房東催繳應留證據
2018/05/04 14:5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景氣不好,房東遇到遲繳租金的房客,多願意通融,但時間一但久了,影響自身權益,逼不得已得收回房屋自保,有時會與房客發生衝突,台北地院法官郭力菁今天(4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法律規定房客欠租超過2個月時,可終止租約,此時若要上法院,記得備妥催繳記錄以佐證。
郭力菁指出,「民法」第440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同條第2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租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間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租約。」
郭力菁解釋,由此可知,房東必需等到房客「欠租總額達2個月租金」並且「遲延給付超過2個月」,還要經過「催告給付租金仍不付」程序,房東才可以合法的終止租約。
郭力菁強調,終止租約後,如果房客還是執意不搬走,房東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租賃物,等拿到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請房客搬家。可千萬不要任意莽撞換鎖、斷水斷電,以免誤觸刑責。
郭力菁提醒,通知房客「限期繳租」、「終止租約」,可用存證信函、簡訊等方式,並留下相關紀錄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