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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吃又拒養子女求離婚 傷心妻反要付腥夫1100萬元

北市一名已婚男因偷吃且未盡撫養義務,遭訴離且要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但他反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也獲賠1108萬餘元。(情境照)

北市一名已婚男因偷吃且未盡撫養義務,遭訴離且要賠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但他反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也獲賠1108萬餘元。(情境照)

2018/05/02 19:5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國內一家貿易公司男負責人遭元配指控不斷偷吃,還欠她700萬餘元,遭提告請求離婚並賠償300萬元精神慰撫金;而負責人雖承認外遇但辯稱,妻子知情後已原諒,且事件發生至今已10餘年,提告罹於時效,反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台北地院審理後判准雙方離婚,但考量可歸責程度後,判男方應賠償100萬於;至於反訴,依法判女方應給付1108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提到,元配指丈夫自1973年結婚以來,不斷外遇導致長期不回家,除了未盡夫妻間義務,也未扶養子女,甚至借款700萬餘元未還,還在外積欠鉅額債務,基於婚姻客觀上已生無法回復之破綻,訴請離婚。

但自認婚後認真賺錢養家的丈夫,雖承認外遇但辯稱,元配當時得知後已選擇原諒,現又據此提告,明顯罹於時效,同時否認再度外遇或拒養子女;且為何會積欠卡債?他也解釋,生病期間遭員工侵吞公款,為生活、不得已才欠債。

而丈夫也反控妻子未料理家務,還多次對他甩巴掌家暴、「甚至叫我滾出家門」,公婆也遭無理對待;男方認為,夫妻分居已逾10年,無法維持婚姻,但婚後財產為零,反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法院審理後認為,男方確實在有婚姻關係時偷吃,還惡意遺棄妻子,屬有過失一方,判准離婚並應賠償100萬元;至於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部分,法官依法律規定,認定元配應給付4分之1財產、共1108萬7776元給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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