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代墊ETC手續費2483萬 遠通告高公局敗訴
2018/05/01 11:27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遠通電收提告指出,11年前與高公局簽訂「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後,原約定由遠通建置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至於用路人補繳通行費時產生的手續費,則由高公局負擔,或由遠通向用路人收取,但立法院2014年決議通過後,該手續費轉由遠通自行吸收,基於無理由代墊,提告高公局給付2483萬餘元手續費。案經台北地院審理,認定遠通提告無理由,日前判決駁回,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公局反駁表示,依契約規定,該手續費已透過契約明定「由遠通負擔」,與立院日後決議無干,且用路人裝設eTag屬預付式付費,因此,eTag在各超商或通路所需之加值手續費,屬遠通營運成本,自無理由提告,拒絕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為,該契約已明定電子收費系統之建置、營運及維護等,屬遠通工作範圍,至於用路人到超商補繳通行欠費,同樣屬於遠通工作範圍,其作業成本(指手續費)自然包括其中;而遠通在立院決議後,為維持通路超商繼續提供代收欠款服務,自願付手續費予超商,因此與高公局無關,認定提告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