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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擊犯陳勇志死刑判決有瑕疵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槍擊要犯死囚陳勇志(圖中)。圖為之前他從中國遣返台灣。(資料照)

槍擊要犯死囚陳勇志(圖中)。圖為之前他從中國遣返台灣。(資料照)

2018/04/12 17:22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曾名列十大槍擊要犯的「酒店殺手」陳勇志,20年前在台南市「路易十三」KTV連開8槍殺害包廂內4人,造成2死2傷,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去年9月將他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評議後認為原審未交代陳男連續開槍是基於概括單一犯意還是分別起意,且未逐一審查學歷等量刑資料,判決理由不夠完備,將全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陳勇志在1997年底至1998年4月間,先後犯下「金錢豹夜總會」槍殺1女致死,陳被判無期徒刑確定;在「普羅酒店」槍殺1人,陳也被判無期徒刑定讞;此2案期間所犯下的「路易十三」槍擊案,纏訟20年尚未確定。

判決指出,陳勇志在假釋期間,於1998年3月12日凌晨與友人至路易十三KTV飲酒,凌晨3時許,隔壁包廂來了黃、陳、周、許4名客人,陳勇志的王姓朋友因與當中的周男有債務糾紛,慘遭4人圍毆,陳勇志遂掏出制式手槍,朝4人連開8槍,造成2人死亡、2人受傷。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為陳勇志犯罪事證明確,手法兇殘,視人命如草芥,對國家刑事法律毫無忌憚,殺意甚堅,已泯滅人性,喪盡天良,罪無可逭,顯已無從導正教化,有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無從求其生,以舊刑法連續殺人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但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未釐清陳男連續開槍,究竟是基於概括單一犯意的殺人行為,還是分別起意;且未逐一審查學歷等科刑資料,以致被告無從對此部份表示意見,理由不夠完備;且原審未說明陳男所犯的另2件殺人案,與本案是否為「情節最重大的罪」有何關聯,理由也不完備,因此將全案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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