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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擬設專章 採取「相對法官保留」原則

現行制度下,常認為限制住居就包含了限制出境、出海。(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現行制度下,常認為限制住居就包含了限制出境、出海。(資料照。記者錢利忠攝)

2018/03/29 19:3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限制出境議題近來討論沸沸揚揚,司法院決定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加限制出境專章,28日開會討論時,再做出重大決議,即把限制被告出境、出海的權利,將改為「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即案件如有急迫性,允許檢察機關先發動限制出境的強制處分,保留辦案彈性。

現行的限制出境、出海附帶於限制住居內,屢被外界質疑無法源,且侵犯被告人權,司法院大修刑事訴訟法,視限制出境為羈押的替代手段,歸為強制處分的一種類型,設立專章規範,並把准駁權交給法官。

不過28日會議決議,為保障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得及時救濟權利,以及兼顧檢察官偵查犯罪實際需要,修正案採取「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即檢察官如基於偵辦需要,需緊急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可逕行限制,但應於1個月內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後如果要延長,就須向法官聲請。

若被告對檢察官的限制出境處分不滿,可尋聲明異議救濟;若對法官裁定的限制出境不服,則可提抗告。

決議另與現行的限制住居切割,獨立出限制出境的要件,規範被告應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1、無一定之住、居所者;2、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3、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才能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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