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員工假冒經理賣房 法官:公司可能須負連帶賠償

司進會呼籲雇主應注意員工行為,以免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記者吳政峰翻攝)

司進會呼籲雇主應注意員工行為,以免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記者吳政峰翻攝)

2018/03/28 13:5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對中國籍姊妹日前來台買房,誤信接待中心人員為建設公司經理,被騙走300萬元,對此,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台北地院法官郭力菁28日指出,除非公司能舉證已盡相當之注意,否則還是有可能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郭力菁表示,房屋銷售人員在接待中心謊稱自己是建設公司經理,可給予高額折扣,誘騙陸籍姐妹簽約購屋,並將定金匯入該員工的指定帳戶,該員工行為除可能構成刑事詐欺犯罪外,亦屬於「民法」的侵權行為。

郭力菁指出,除有證據可證明公司負責人與該經理是共犯外,該負責人雖未必負有詐欺罪責,但公司是否可以一句「這是員工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置身事外而免除民事責任?此時,要看這名員工是否是因為「執行職務」而侵害到他人權利而定。

郭力菁解釋,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執行職務」的判斷標準是以「外觀行為做客觀判斷」,亦即只要員工的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就算。另外,若員工的行為與公司交辦的職務有合理關聯,也會被認定屬於執行職務的範圍。

郭力菁強調,若公司不想負責,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後段舉證,證明自己「選任監督員工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不過郭力菁表示,實務上為保護被害人,往往對於僱用人舉證責任採取較為嚴格態度,因此呼籲公司在監督管理上還是要多用心,免得因為員工的行為造成損失。

☆自由時報電子報提醒您,防詐騙專線︰165,報案專線︰110☆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