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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散布恐嚇言論 司進會:最重2年徒刑

日前一名網友嗆炸掉台中火車站,引發恐慌。(記者張瑞楨翻攝)

日前一名網友嗆炸掉台中火車站,引發恐慌。(記者張瑞楨翻攝)

2018/03/27 11:1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日前一名網友發文嗆「血洗彰化高中」,近日又有網友揚言要炸掉台中火車站,均引起民眾不小恐慌,對此,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27日特別撰文,指網路言論自由也受法律規範,逾越界線而致公眾惶恐,最高可處兩年徒刑,不可不慎。

司進會表示,「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換句話說,就是利用任何公眾媒體、傳播形式,散佈加害公眾生命、身體、財產的言論,造成公眾的恐懼的態樣,均屬違法。

司進會舉例,在社群網站上發表要在特定公眾處所或特定集會場合放置炸彈的文字,或是傳真媒體預告要在何時何地殺人等,這種「預告惡害」恐嚇公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為刑法妨害秩序罪處罰的對象。因為這種恐嚇不是針對個人,是對於廣泛大眾的恐嚇,本質上還是恐嚇罪,與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一樣,是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另外一種常見會造成公眾恐慌的言論,是向航空公司或打電話給航警說某某飛機上或行李裡有炸彈的情形,「民用航空法」第105條規定,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因為這種言論可能影響飛航安全,刑度提高到3年。

司進會指出,網友有時候基於玩笑心態發表言論,卻讓自己誤觸法網,呼籲言論自由應在不影響他人自由尺度內,謹言慎行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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