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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前女友新歡僅「輕傷」 男子幸運躲過殺人重罪

葉男開車衝撞前女友新歡,士林地檢署依殺人未遂起訴,但士林地院打臉,認為只能算傷害罪。(記者黃捷攝)

葉男開車衝撞前女友新歡,士林地檢署依殺人未遂起訴,但士林地院打臉,認為只能算傷害罪。(記者黃捷攝)

2018/03/16 19:27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葉姓男子不滿張姓前女友結交賴姓新男友,前年12月間開車見到2人共乘一輛機車、狀似親密,竟氣得加速衝撞,導致賴男受傷。士林地檢署原依殺人未遂罪起訴葉男,但士林地院依賴男傷勢,認定葉男僅涉犯傷害罪,且因雙方和解、賴男當庭撤告,最後判決公訴不受理。

檢方起訴指出,葉男不滿張女跟他分手,不久後就和賴男在一起,苦苦糾纏要張女出來講清楚,但張女避不見面,他前年12月21日凌晨2時許,只好開車前往新北市八里區、張女工作的檳榔攤等候。

張女約凌晨4時50分現身,葉男見張女搭乘賴男的機車,從後摟著賴男的腰,內心醋勁大發,待張女下車後,竟加速衝撞賴男,所幸賴男及時閃避,最後只受有輕傷。

賴男事後報警提告,檢察官認為遭撞的機車解體,顯示撞擊力很大,遂依殺人未遂罪起訴葉男。

葉男在法院開庭時,辯稱他雖然很生氣,但只打算把賴男撞倒,隨後就要去追張女;賴男則供稱,葉男當時只距離他2、30公尺,因距離太近閃不掉,才會被撞到。

合議庭認為,明明距離過近閃不掉,賴男卻只受輕傷,顯見葉男並無致賴男於死的動機,只能以傷害罪論罪,又因傷害為告訴乃論之罪,葉男已與賴男賠償和解,賴男當庭表示撤告,遂判決公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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