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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擊要犯撞死4人肇逃找人頂包 加判7年定讞

曾列十大槍擊要犯的屏東角頭林豐德。(資料照)

曾列十大槍擊要犯的屏東角頭林豐德。(資料照)

2018/03/14 19:1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曾列十大槍擊要犯的屏東角頭林豐德,2012年10月在屏東東港鎮駕車高速撞倒2輛機車,造成4死2傷慘劇,竟打電話叫兒子協助他肇事逃逸,並找陳姓男子「頂包」代罪;林豐德被控肇事逃逸、過失致死、偽證3罪,過失致死罪先前已被判刑1年10月定讞,最高法院今駁回肇事逃逸、偽證罪的更一審上訴,2罪併判7年定讞。

全案今全部定讞後,檢察官將向法院聲請將此2罪,與過失致死罪的1年10月刑期,定出合併應執行刑,預估總刑期將大約為8年多。

判決指出,2012年10月20日,林豐德假釋出獄期間,在東港興農路與新厝路口發生車禍,追撞2輛機車,造成4死2傷,僅有與父母「4貼」的3歲男童、7歲女童受傷倖存,逃過死劫。林打電話叫兒子林健郡到場助他逃逸,父子事後再找陳男出面頂替。

林豐德所犯3罪,一審依肇逃罪判4年8月、偽證罪判8月、過失致死罪1年10月,合併應執行7年;二審3罪各判6年8月、8月及1年10月,應執行加重為9年,其中過失致死1年10月部分,未上訴而宣告確定,另2罪上訴,更一審去年10月將肇逃罪判6年6月、偽證8月,2罪應執行7年。

更一審認定,林豐德假釋期間不知警惕而再犯,釀4死2傷重大交通事故,為脫免罪責而逃逸,並使人頂替,不顧被害人死傷,使損害擴大,被害人遺眷索償困難,偵審期間虛詞狡飾,圖卸刑責,態度不佳,兩罪應執行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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