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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榮總2放射師收賄60萬 辯稱廠商贊助款

台北榮總2名放射師涉各向廠商收取30萬元賄款,被士林地院依貪污罪判刑。(資料照)

台北榮總2名放射師涉各向廠商收取30萬元賄款,被士林地院依貪污罪判刑。(資料照)

2018/03/07 17:44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台北榮總放射師邢榮華、黃代勳負責醫療儀器採購、審核、驗收等工作,卻各向廠商「博而美國際」收取30萬元賄款。士林地院審理時,邢辯稱這筆錢是醫院活動的贊助款,但因舉證不足,仍依貪污罪判他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黃則認罪,且已歸還賄款,雖也被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但獲緩刑5年。

士林地檢署2011牛間偵辦博而美公司採購弊案,發現採購單據上記載,胡姓業務申請額外款項,以各約30萬元來賄賂邢、黃,追查發現,邢、黃2人當時分別是台北榮總兒童心臟科、心臟內科的醫事放射師,負責辦理各自單位的儀器採購業務,遂依貪污罪起訴邢、黃2人。

法院審理期間,邢辯稱自己並非醫院的採購人員,儀器規格也是經過會議討論,底價則是參考院方過去購買紀錄,他只負責在試用報告上核章,並沒有權力決定任何事,廠商提供的30萬元,是贊助他們辦理忘年會活動。

法院傳喚胡姓業務及邢的同事,胡指出,30萬是為了酬謝客戶所在單位的所有同仁,只要使用滿意沒有問題,未來才會繼續找他採購;同事則證稱,邢確實負責管理廠商的贊助費用,但並不會每筆報告,也不用經過查核,無法確定邢收了多少、又有多少用在公務上。

合議庭認為,醫療器材具有專業性,採購部門都會尊重申請單位的意見,邢確實能夠影響採購結果,且他擔任廠商的聯絡窗口,就屬於「授權公務員」,而依據證人證詞,邢可完全自由運用30萬元,很難確保全數都用在公務上,認定他收賄,依貪污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

黃則始終坦認犯行,且深表悔悟,在檢察官起訴之前,就已自動繳交所有賄款,合議庭認為他知錯能改,無再犯之虞,依貪污罪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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