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睡被猥褻 女童寫下日期 娃娃車司機判5年
2018/03/03 11:35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高市董姓娃娃車司機趁協助照顧學童午休,涉嫌對安親班小二女童伸出狼爪,女童驚醒不敢反抗裝睡,女童將4次發生日期,用隱形筆寫在便條紙,因害怕拒上安親班,母親察覺不對勁,女童哭訴遭摸,高雄地院審結,將董姓司機依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乘機猥褻罪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仍可上訴。
被告娃娃車司機於104年7、8月間,見女童在幼兒園附設安親班午睡時,涉嫌對女童伸狼爪4次,娃娃車司機矢口否認,辯稱當時見女童不適,經女童同意才幫她按摩,有一次是幫女童把夾在雙腳間的被子拉出蓋好,並没有伸狼爪猥褻。
判決書指出,104年7月被告第一次對女童伸狼爪後,女童回家後曾用投射筆(隱形筆),記下第一次被害日期於便利貼筆記本,同年8月再度發生,寫在學校筆記本,不料,8月下旬又遭司機偷摸,女童不想到安親班,家人關心後,女童才向媽媽哭訴,並在家中便利貼筆記本內,再用投射筆寫下「最後一次」日期。
判決指出,女童曾要求跟弟弟一起午休,但遭被告阻止,身心受創的女童不時以腹肚等理由拒上安親班,才讓家人察覺不對,女童事後心理鑑定,社工評估被害女童出現創傷症候群,一度看到男生會恐懼,還曾在房間哭泣,也會因緊張摳手皮等症狀,經輔導後才逐漸改善。
合議庭審理認定被告為滿足自身性慾,利用擔任娃娃車司機機會,對女童猥褻,此案對女童身心受創甚鉅,犯後迄今未與女童和解,認定4次猥褻成立,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