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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炳坤案再審確定! 最高院駁回檢方抗告

蘇炳坤32年前被控搶銀樓遭判刑15年定讞,雖獲前總統陳水扁特赦,但蘇堅稱清白,第五度聲請再審獲准,但高檢署主張蘇獲「罪刑皆宣告無效」的特赦無須再審,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諮詢專家考量後,認定再審和特赦,可以併行、互補、不相排斥,今駁回抗告案,裁准蘇再審確定。(資料照)

蘇炳坤32年前被控搶銀樓遭判刑15年定讞,雖獲前總統陳水扁特赦,但蘇堅稱清白,第五度聲請再審獲准,但高檢署主張蘇獲「罪刑皆宣告無效」的特赦無須再審,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諮詢專家考量後,認定再審和特赦,可以併行、互補、不相排斥,今駁回抗告案,裁准蘇再審確定。(資料照)

2018/02/08 17:0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蘇炳坤32年前被控搶銀樓遭判刑15年定讞,雖獲前總統陳水扁特赦,但蘇堅稱清白,第五度聲請再審獲准,但高檢署主張蘇獲「罪刑皆宣告無效」的特赦無須再審,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諮詢專家考量後,認定再審和特赦,可以併行、互補、不相排斥,今駁回抗告案,裁准蘇再審確定。

蘇炳坤經總統特赦、聲請再審案獲確定,已創下我國司法首例。

高檢署不服高院裁准再審,提出抗告主張,原有罪確定判決,既經特赦,宣告其罪刑無效,再審標的已經不存在。

最高法院進行專家諮詢後認為,再審和特赦,可以併行、互補、不相排斥。特赦雖然使原判決主文宣告的「罪、刑」失效,但不溯及既往,且原判決事實、理由部分仍在,無法稱完全等同無罪,又未能回復名譽,亦不符合刑事補償要件;而再審一旦獲改判無罪,則屬清白之身,具有上揭各種附隨效果。

蘇炳坤雖已受總統特赦,但為其利益著想,宜准予再審,因為若判決無罪時,蘇可獲得刑事補償,對蘇有實質利益。而且,外國案例,也認定此項見解。

最高法院也指出,蘇炳坤提出陳文昌檢察官履勘現場筆錄,主張共犯郭中雄供述不實在;而被害人陳榮輝指贓物領回,成立詐欺罪判決;檢察官勘驗扣案金飾外觀、重量,難認是贓物等證據資料,高等法院綜合認定蘇符合新定再審要件,經最高法院合議庭審核後,認為於法、於理、於情,均無不合,因此今裁准再審確定。

蘇炳坤被訴於民國75年3月23日凌晨,夥同其員工郭中雄侵入新竹市金瑞珍銀樓竊盜,遭發覺,竟由郭中雄持菜刀砍殺店東陳榮輝,再劫取金飾逃逸。檢察官以共同搶劫而故意殺人未遂提起公訴,第一審判決無罪,第二審改判有罪,經最高法院判15年確定,經五度聲請再審,始獲高院裁准,不過高檢署不服,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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