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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持過世、神像成「累贅」 家屬互推還鬧上法院

士林地院認為,妻女也無法舉證神像歸小叔所有,小叔對房產也沒有管領權,因此判妻女敗訴。(資料照)

士林地院認為,妻女也無法舉證神像歸小叔所有,小叔對房產也沒有管領權,因此判妻女敗訴。(資料照)

2018/02/08 15:17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蔡姓宮廟住持死亡後,蔡妻繼承房產,但不想處理屋內的神像,提告請求由小叔負責搬遷,並求償占用房屋的租金每月1萬5000元,小叔則聲稱神像與他們毫無關係。士林地院認為,妻女也無法舉證神像歸小叔所有,小叔對房產也沒有管領權,因此判妻女敗訴。

蔡妻提告指出,房產是公公出資購買,借名登記在蔡男名下,公公居住同時迎奉神像,並開設聖雲宮,蔡男、公公相繼過世後,她與女兒繼承房產,但因已拋棄神像、貢桌等物品的繼承權,這些東西自然歸公公其他的兒子,即小叔們所有。

蔡妻說,她後來打算將房產收回自用,曾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小叔們清空神像歸還房產,但小叔們都不理會,害她損失每月高達6萬元的租金收入,遂提告請求小叔遷讓房屋,並補付每月1萬5000元租金直至房屋清空。

小叔們則抗辯,蔡男生前就是宮廟住持,神像也是父親自己至玉勒聖雲宮迎請,他們也沒有房屋的鑰匙,與他們沒有關係,就算法院認定神像所有權歸他們,那也只占用房屋客廳一小部分,蔡妻求償的租金顯然過高。

法官調查發現,房屋鑰匙都在蔡妻手上,小叔們並無實際管領權,不能僅以神像放置客廳,就認定小叔們無權占用房屋,且該神像已安置該處數十年之久,蔡妻從未請求搬遷,更舉不出公公迎奉神像的證據,無法認定小叔們繼承神像,蔡妻要求小叔們負責騰空房屋並無理由,遂判蔡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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