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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2公務員涉侵占公款 法官判刑批行徑離譜

嘉義縣社會局督導員陳男及約用人員鄭女,觸犯共同侵占公用財物罪,遭嘉義地院判刑。(記者丁偉杰攝)

嘉義縣社會局督導員陳男及約用人員鄭女,觸犯共同侵占公用財物罪,遭嘉義地院判刑。(記者丁偉杰攝)

2018/02/06 11:39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縣社會局勞工行政科督導員陳男及勞資關係科約用人員鄭女,被控於民國100年9月分別承辦「勞安活動」、「觀摩活動」期間,使用不實單據核銷經費,共同侵占結餘款11萬7781元,嘉義地院今(6)日依共同侵占公用財物罪,判陳男5年2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5萬5927元,判鄭女年5年4月、褫奪公權3年、沒收犯罪所得6萬1854元。

判決指出,陳男(42歲)負責勞工職業訓練工作,鄭女(53歲)負責外勞諮詢業務,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嘉義縣政府而具法定職務之身分公務員;2人承辦嘉義縣政府社會局相關業務活動,明知「勞安活動」、「觀摩活動」性質不相同,並應依簽報之活動流程進行,但整個活動均未依簽報計畫流程書進行,2人行徑離譜至極。

法官也說,陳男與鄭女法治觀念淡薄,巧立名目,提出各種不實收據簽報核銷,犯後更無悔意,侵占公用財務罪法定最輕本刑10年以上,公訴檢察官雖請求量處陳男12年、鄭女13年,考量2 人侵占情形或係部分贈與他人或私留自用,其型態、規模非等同毫無可逭之貪官污吏,裁判量刑應符合比例,且2人均無前科,因此予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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