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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華警開槍擊斃駕車賊判無罪 法院:員警已盡注意義務

萬華警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過失致死案,台北地方法院9日宣判,張員於宣判後接受媒體訪問。(記者叢昌瑾攝)

萬華警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過失致死案,台北地方法院9日宣判,張員於宣判後接受媒體訪問。(記者叢昌瑾攝)

2018/01/09 16:06

〔記者張文川、黃敦硯/台北報導〕台北市萬華警分局警備隊員警張景義,5年前在西門町追捕駕車逃逸的黎姓竊嫌時,開槍擊中黎男致死,台北地檢署3度偵查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張景義,台北地院今上午判張景義無罪;判決書出爐,合議庭認定張景義的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當下確實有用槍的急迫性,且張景義已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沒有逾越必要程度,客觀上未違反注意義務,主觀上也已盡他可注意的能事,難以認定有何過失,因此判處無罪。

針對法官判決 警政署長:尊重與感謝

對此,警政署表示,員警在第一線維護社會治安,常面對許多不確定與瞬息萬變的狀況,同仁是基於保護善良民眾以及自身執勤安全,依法使用警械,對於法官的判決,警政署長陳家欽昨表示「尊重與感謝!」

判決指出,黎男因在中和區拒絕盤查而開車撞倒警用機車後逃逸拒捕,才被一路追捕至西門町,屬毀損公物的準現行犯,證據無從確認張景義是朝正在倒車駛離現場的黎男開槍,黎男駕車在人行道上疾駛,撞開阻車石才暫時停下,對民眾生命造成嚴重危害,張自然可視急迫性合理使用警槍。

張拔槍喝令黎男下車,黎不下車也不熄火,仍保持可隨時加速移動的狀態,張員站在車子右前方,張員見車輛還在移動,隨時可能加速危及路人,情況急迫刻不容緩,選擇開槍嚇阻,當下已無更適合的替代警械,確有急迫需要,屬合理使用警用配槍。

而彈道顯示,張員開了2槍,第1發擊中副駕駛座前方的右前輪,擊中後車輛仍繼續移動,第2發從接近副駕駛座前輪上方的右前擋風玻璃貫入擊中黎男右腹部,合議庭認定,張員顯然已盡力減低子彈對黎男與行人可能的危害,符合比例原則;第2發位置相當靠近副駕駛座的後照鏡,而車輛突然移動,張員閃身、開槍過程發生在一瞬間,並非未注意避免傷及致命部位。

法官認為張員已克盡案發前一整年109小時槍枝射擊訓練要求,用槍時已盡力避免傷及致命部位,盡應注意義務,卻因射擊角度與車輛材質特性而產生的彈道偏向,以致擊中黎男,顯非張員有注意就能避免,不能認定他違反注意義務,因此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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