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次偷拍夫妻入浴判拘 前科男這次拍蜜大腿卻獲無罪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郭男曾偷拍夫妻沐浴畫面,被依法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但近期又被控,搭乘捷運時偷拍靚女裙底風光,被依妨害秘密罪起訴;但法官表示,告訴女子是經由其他乘客告知才知、未親眼看見犯行,加上捷運屬公共場合,若僅是拍到蜜大腿照,仍未構成妨害秘密罪,而手機內雖又有72張蜜大腿照,但與本案被害人無關,昨天判決郭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家住新北市的本案被告,2013年已被控偷拍一對夫妻沐浴畫面。新北地院判決指出,郭男當年國慶日得知鄰居夫妻將共同入浴,竟持手機潛入防火巷偷趴,他雖順利拍得畫面,卻也被女被害人發現,男被害人隨即衝出門外制止並報警逮人;法官依據查扣證物,認定郭男確實行偷拍行為,依「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而郭男該次獲刑後未上訴,加上檢察官對判決結果無意見,該案已確定。
不過,郭男事後再度被控偷拍女子蜜大腿。北檢起訴指出,被告去年12月22日上午近11時搭乘捷運時,持手機偷拍一名女性上班族的蜜大腿,依妨害秘密罪起訴。
但郭在北院審理期階段否認犯罪,以「短短幾秒鐘不可能開手機偷拍」為由,自我喊冤;被害女子則說,雖第一時間並未親眼看見被告犯行,但經由其他男乘客告知才知受害;啽被告雖雖願意拿出手機供檢視,但卻不解鎖加上捷運剛好到站,對方已緊急離開車廂。
至於為何提告妨害秘密?女子解釋,事後報警才知,郭男手機內有多張其他女子照片,因而提告。
但法官認為,女子是經由他人提醒才知被拍,對於郭男是否利用個人手機窺視「已非無疑(意旨有疑義)」;再者,即便被告有犯意,能否如時拍到隱私部位或僅是大腿,同樣「亦非無疑」,且捷運屬公共場合,若女子僅是被拍到大腿、未及「身體隱私部位」,仍未觸犯法條;至於手機內其餘72張蜜大腿照,則與本案無關,無法據此認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