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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稱後悔讓他女懷孕 前妻仍告不成通姦

宜蘭縣游姓男子與許姓女子離婚前,與公司內張姓女員工過從甚密,2人疑似產下一子,前妻怒告通姦,但仍因無明確證據證明2人在游男離婚前相姦,法官判無罪。(記者林敬倫攝)

宜蘭縣游姓男子與許姓女子離婚前,與公司內張姓女員工過從甚密,2人疑似產下一子,前妻怒告通姦,但仍因無明確證據證明2人在游男離婚前相姦,法官判無罪。(記者林敬倫攝)

2017/12/07 11:12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宜蘭縣游姓男子與許姓女子離婚前,與公司內張姓女員工過從甚密,2人甚至疑似產下一子,張男在與前妻的臉書私訊中坦承,對於讓張女懷孕感到很後悔,要對孩子負責,但法官認為,許女無法提出游男離婚前即與張女明確性交的證據,依法也不得對孩子驗DNA證明孩子屬於游男,通姦告不成,判游男與張女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女控訴42歲游男與她原為夫妻,雙方雖已於民國104年6月16日離婚,但游男於103年間與28歲張女結識後,明知自己仍在婚姻關係,為有配偶之人,竟與張女於103年10月間發生性行為並產下一子,許女怒告2人通姦。

許女於偵查中提出錄音譯文、臉書訊息紀錄及戶籍謄本等,想要證明游男在離婚前就已外遇,在她與游的臉書私訊對話中,許女問,「你為什麼不做預防咧?」游男回答「我說我有後悔」,許女想藉此證明,游男於對話中提及後悔、對孩子負責等語,是坦承在離婚前與張女就已相姦。

不過,游男於審理時辯稱,他沒有在婚姻關係期間與張女發生性行為而產下1子,她與張女是103年年底唱歌認識的,是他公司工人的姊姊,張女當時就知道他已經結婚,104年3月間,他有僱請張女維持工地現場整潔,薪水是1天600至800元,張女當時就有懷孕,但不知道幾個月,由於2人談戀愛,他後來認了張女的兒子為乾兒子。

張女則辯稱,他沒有與游男發生性行為,小孩是他與前男友生的,他是到弟弟公司吃尾牙才認識游男,她當時知道游已婚,但在游離婚後,2人開始談戀愛,游也認她兒子為乾兒子。

法官認為,被告與許女的私訊對話中,聲稱對張女沒有責任、沒有拿錢給張女,更無明確承認有與張女發生性交行為,檢察官雖聲請命張女讓兒子與游男進行DNA鑑定,但被游與張2人拒絕,且依游女與張女所涉及的罪嫌,也非屬強制採樣範圍,在沒有明確證據的狀況下,判2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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