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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職轉播金官司福斯敗訴 須賠桃猿2677萬

福斯、桃猿因轉播金爭議鬧上法庭,士林地院判福斯應賠2677萬5000元權利金。(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福斯、桃猿因轉播金爭議鬧上法庭,士林地院判福斯應賠2677萬5000元權利金。(資料照,記者張嘉明攝)

2017/12/01 18:22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Lamigo桃猿隊」與香港福斯去年洽談3年轉播授權,合約仍有部分未達共識,福斯卻還是完成去年賽事轉播。桃猿隊事後向福斯請款未果,提告求償2677萬5000元權利金,士林地院根據雙方來往書信,認定合約中105年的部分已成立,遂判福斯應如數給付,可上訴。

桃猿(大高熊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去年中華職棒開打前,與福斯洽談3年轉播授權合約,但對於106、107年授權細節仍無共識,因此尚未簽訂書面契約,但因105年度球季開幕在即,且105年度部分已無爭議,遂同意福斯轉播。

桃猿指出,福斯不僅在球季開幕前壓迫協商空間,害他們只能同意轉播,福斯藉製播球賽獲取大量商業利益,事後卻以雙方未簽訂契約,拒絕給付2677萬5000元權利金,痛批福斯毫無誠信,悖於公序良俗。

福斯則說,雙方去年3月16日對3年合約達成共識,隔天桃猿立刻對外宣稱雙方已簽約,卻遲未完成書面合約用印,賽季過後更針對費用另提變更方案,延宕書面合約簽署,導致他們無法請款。

福斯表示,原本洽談的是3年合約,若將授權期間縮短為1年,他們就不同意修改後的協議書,桃猿也無權以此請求105年度的授權金,賽事授權、製播並不適用「播出就應付錢」的單線邏輯,例如過去許多國際級賽事主辦單位,都無償授權他們轉播。

福斯更指,桃猿今年2月發函否認3年授權協議的效力,改與壹拾壹體育網簽約,不僅違反原來的協議,更衝擊他們未來2年的賽事採購、排播規劃及廣告業務,傷害他們的商譽及企業形象。

法官審理發現,雙方的3年授權協議雖然不成立,但去年賽季後雙方來往的存證信函中,福斯表明:「2016年賽事權利金本公司隨時準備支付,礙於未完成書面文件,以致無法進行公司內部請款作業…。」

判決指出,既然福斯早已認同去年賽事授權並無爭議,且已履行轉播,就應該給付2677萬5000元權利金,遂判桃猿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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