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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子女監護權 憂鬱症父有尋短記錄判歸母

廖女與陳男協議離婚,都想爭取子女監護權,陳男曾出現跳樓及割腕等行為,屏東地院法官衡量親子間的互動情況後,認為監護權歸母親對孩子比較有利。(記者李立法攝)

廖女與陳男協議離婚,都想爭取子女監護權,陳男曾出現跳樓及割腕等行為,屏東地院法官衡量親子間的互動情況後,認為監護權歸母親對孩子比較有利。(記者李立法攝)

2017/11/24 09:31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廖女與陳男協議離婚,兩人都想爭取子女監護權,陳男曾因憂鬱症而出現跳樓及割腕等行為,雖經治療後有所改善,但法官衡量親子間的互動情況後,認為監護權歸母親對孩子比較有利,陳男每月應支付6千5百元子女扶養費給廖女,可上訴。

廖女與陳男去年協議離婚,兩人育有一名10歲大的兒子,廖女以陳男曾離家數年,與孩子疏離,且有跳樓、割腕等尋短記錄為由,希望法官能將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她。

陳男則強調,他有能力照顧孩子,還有母親及舅舅可以從旁協助,親職能力遠比只能獨自照顧孩子的廖女強。

法官認為,陳男的憂鬱症經治療後雖有改善,但根據過去親子間的互動情況,廖女的親職能力明顯優於陳男,基於未成年子女利益考量,監護權歸母親是比較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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