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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漏稅釋憲抗罰615萬 大法官認定裁罰不違憲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認為海關合併處罰逃漏稅不違憲。
(記者項程鎮攝)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認為海關合併處罰逃漏稅不違憲。 (記者項程鎮攝)

2017/10/20 17:31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商人朱田江委託報關行申報從越南和印尼進口冷凍蝦6批,被海關發現逃漏進口稅和營業稅,海關依法並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會議決議,共裁罰615萬餘元,朱男認為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遂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做出釋字第754號解釋,認為本案合憲。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大法官認為進口商填寫「進口報單」時,需要分別填寫進口稅、貨物稅和營業稅等相關事項,因此雖然所有申報事項都填在同一張「進口報單」,但事實上進口商品共需完成3個申報行為,因此如果逃漏稅,就需將逃漏進口稅、營業稅等項目一起處罰,不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呂太郎表示,大法官在本案解釋理由書強調,雖然行政機關可依不同法律裁罰規定,併合處罰逃漏稅等違法行為,但裁罰時不能過苛,才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

朱田江經營的「一路通商行」,在93年3月委託報關行向高雄關稅局報運進口越南和印尼進口冷凍蝦6批,同年7月發現本案逃漏稅,共罰615萬餘元,朱田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聲請釋憲,大法官今釋憲出爐,認定合憲。

海關的進口報單,把進口稅、貨物稅和營業稅等相關事項列在右下方。(記者項程鎮攝)

海關的進口報單,把進口稅、貨物稅和營業稅等相關事項列在右下方。(記者項程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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