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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女友才隨機性侵?海灘褲之狼判3年2月

高雄男子何政旺和女友吵架後,竟隨機強拉騎腳踏車夜歸女子指姦,何男辯稱是為故意氣女友才隨機性侵,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2月確定。(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高雄男子何政旺和女友吵架後,竟隨機強拉騎腳踏車夜歸女子指姦,何男辯稱是為故意氣女友才隨機性侵,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2月確定。(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

2017/10/17 12: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高雄男子何政旺和女友吵架後,竟隨機強拉騎腳踏車夜歸女子指姦,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是穿海灘褲的何男犯案,何男辯稱是為故意氣女友才隨機性侵,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見解見解,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2月確定。

判決指出,在電子公司上班的何男,去年10月30日凌晨2點40分騎車行經高雄大學旁時,看到被害人小舒(化名)獨自騎腳踏車,何男色心大起,把機車停在路旁後,將小舒強拉下車,壓在地上,隨即強吻小舒的脖子並撫摸胸部,接著脫下小舒的長褲和內褲,把手指插進小舒下體性侵得逞。

庭訊時,何男承認犯行,但推說犯案前和女友吵架且對父親不滿,為氣女友和父親,所以才性侵小舒,事後已和小舒和解,希望法院輕判;高雄高分院認為,何男利用深夜凌晨時間,在校園旁性侵和猥褻被害人,引發附近師生和民眾恐慌,雖已和被害人和解,但不值得寬恕,仍判刑3年2月,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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