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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罰900 自承右方超車險罰更多

孫男未開方向燈被檢舉。(記者洪定宏翻攝)

孫男未開方向燈被檢舉。(記者洪定宏翻攝)

2017/10/06 11:18

〔記者洪定宏/高雄報導〕孫姓計程車司機不滿被檢舉「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罰900元,向高雄警方申訴否認,卻自承從龜速車的「右方超車」,罰款增為1200元,但因檢舉人未錄到孫男從「右方超車」的影像,所以維持900元罰款,並記違規點數1點。

警方強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1項3款規定「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罰款12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比第48條1項1款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罰款9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貴了300元。

警方指出,孫男於5月9日晚間7點50分,駕駛計程車行經高雄市三民區建國三路與南台路口時,因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被民眾以行車紀錄器錄下檢舉,他收到罰單後提出申訴。

孫男聲稱,他原本行駛在建國三路,因前方車輛龜速,又有雙黃線,故從龜速車的右方超車,超車後直行,並非轉彎,所以不必開方向燈,且他是在沒有車道線的路口超車,所以沒有變換車道問題,要求撤銷罰單。

警方收到申訴,調出影像重新查看發現,孫男超車後,已駛進有車道線地段,未開方向燈,就從慢車道向左切進快車道,違規事實明確,依規定開罰900元。

雖然孫男自承從「右方超車」,但沒有影像證明,所以警方未加碼開罰,只維持原案900元,並將申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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