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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飄移惹毛陌生人 1分鐘吃4張罰單

葉男1分鐘收到4張罰單。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林宜樟攝)

葉男1分鐘收到4張罰單。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林宜樟攝)

2017/10/03 23:2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葉姓男子前年開車經桃園平鎮,1分鐘內多次任意變換車道並跨越雙白線,被後方駕駛錄下向警方檢舉,警方根據影像開立4張罰單。葉男不服,以短時間連續開罰不符合比例原則,提告抗罰,獲准撤銷2張罰單,換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不滿提再審,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有理,駁回再審之訴。

判決指出,葉男104年6月30日上午10時許駕車經過平鎮中豐路,1分鐘內「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變換車道」3次、「跨越雙白線行駛」2次,惹到後方駕駛,違規影像被寄到桃園平鎮警分局。

警方檢視畫面,葉男1分鐘內違規5次,但最後2次違規屬同一行為,因此開立4張罰單,共39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兩點。

葉男一口氣收到4張罰單,仔細一瞧,違規時間都在1分鐘內,質疑短時間密集開單違反比例原則,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1條,違規時間超過6分鐘以上才能連續舉發,怒向桃園地院提告撤銷罰單。

桃院採納葉男所提比例原則,撤銷第3、4張罰單,桃園交裁處不滿,上訴北高行,直指葉男違規屬實,行為應分別處罰,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5-1條的6分鐘條款規範的是超速,與本案不同,但說帖未獲法官認可,遭到駁回。

交裁處仍不服,提出再審,搬出大法官解釋604號,指連續舉發未逾越必要程度,也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

法官表示,604號解釋雖同意每次舉發個別構成一次違規,但也寫到「須審酌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本案葉男1分鐘內違規5次,衡酌交通違規的動態與特性,數十秒就裁罰一次顯裁罰過當,不符比例原則。

法官指出,原審認為任意變換車道與跨越雙白線各處罰一次,即可達到警惕與遏阻作用,判決無誤,符合比例原則,判交裁處敗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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